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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金属电池危险公示标签检测单位
2024-01-25 09:03  浏览:80
锂金属电池危险公示标签检测单位

锂金属电池危险公示标签检测单位
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简称DGR)每年更新发行一次,新版本于每年的1月1日生效。2023年1月1日, DGR版本第64修订版(2023)将正式启用。DGR 64修订版(2023)中针对电池或含有电池的货物运输要求的重要变化概括如下

修订PI 965和PI968:要求每个根据IB条款运输的包装需要承受3m的堆码试验;堆码试验要求:

要求根据第IB部分运输的锂电池,每个包装件必须能够承受3米堆码试验(同有限数量包装的相关要求)。

 

修改7.1.5.5锂电池标记

修订锂电池标记,取消了在标记上提供电话号码的要求。过渡期到2026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第63版DGR中的标记可以继续使用。

修订3.9.2.6.1,取消了扣式电池芯安装在设备中出货时对测试概要的要求

锂电池试验概要的要求被修改,对于安装在设备中的纽扣电池取消了必须提供(make ailable) 的试验概要的要求。请注意,此条款不代表这些电池可以不办理试验概要,试验概要依然需要办理并保证公开可获得,只是不再要求运输时必须随附。



修改4.2危险货物品名表

对UN 2794(酸性湿电池),UN 2795(碱性湿电池)和UN 3292(钠电池)**货机运输的单个包装件允许的净数量做出修改。


对电池驱动车辆(UN 3171)、内燃机和机器(UN 3528、UN 3529、UN 3530)、救生设备(UN 2990、UN 3072)和车辆(UN 3166)的条目中增加特殊条款A154。




以上我们目前获取的资讯为您总结的针对电池或含有电池的货物运输要求的重要变化,但不一定包含所有更新,实际的更新情况请以*终发布的文本为准。


目前,出口锂电池产品无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但锂电池产品属于危险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锂电池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申请材料包括:
01《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原件)

02《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03《生产企业厂检合格记录单或者产品符合性声明》(原件)

04《出口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原件)

05《出口危险货物销售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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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锂电池主要有以下包装运输要求:

1.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如安装在手机、照相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等),电池及原电池必须单独包装以防短路,并装于坚固的外包装内。

2.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包装件须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米的跌落试验,而不损坏包装件内的电池或元电池,并没有改变其中电池的位置以至电池与电池(或原电池与原电池)互相接触、没有电池自包装件中漏出。
 

3.除符合豁免条件的,锂电池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须使用符合Ⅱ类危险货物包装要求的包装。


4.包装上需要张贴规定的锂电池标签和标记,锂离子电池外壳需要标注Wh数值。


5.电池应当有防短路装置,以及防止意外启动措施,产品应固定在包装内,以免电池移动而导致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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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部的新能源电池实验室作为华南地区综合检测资质*齐全的电池检验检测机构之一,为各大海运、公司的危险品运输技术条件鉴定机构。严格按照IEC/ISO实验室及检验机构体系运作,经CNAS和CMA认可,面向社会、企业和部门开展高质量的公共技术服务。可为各大汽车厂商、电池厂家提供原电池/手机锂电池/数码电池/铅酸蓄电池/动力电池产品的GB标准认证、运输安全认证、IEC、ISO、UL、EN等标准的一站式测试及认证服务。

我们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锂电池UN38.3测试报告、铅酸电池“危包三项”(电池货物包装属性鉴定报告)测试、电池包/系统三项验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电池/新能源汽车/带电池设备的运输报告、编写/审核MSDS、编写危险公示标签、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海运、空运、陆运),有需要的企业可以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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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简政放权、清理证明事项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削减制度易成本,海关总署对116项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现决定公布批取消的84项证明事项及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其中,不再验核6项、通过数据共享核查(即联网核查)21项、自主核验3项。本次公布的证明事项中,诸如:报检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证明材料、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出口化妆品企业首次出口化妆品办理出口生产许可证、供港澳蔬菜种植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等等,均不再验核。
Q2:所有的进口商品都能退吗?No、No、No,只有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的,才能对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Q3:那我需要怎么做?STEP1:企业收到消费者的退货商品时,应先行核对与原销售商品原状是否一致、评估上述退货商品是否能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日内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如与原状不一致或超过退货时限的,不得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货。STEP2:企业经贸易单一窗口向原验放海关发送退货申报单,按系统要求录入退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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