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私募基金注册条件(审批部门)
本文对中基人登记的审核要点进行简要梳理,希望给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实收资本
(1)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实缴比例未达注册资本25%的情况,协会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2)申请机构应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开支。
二、办公场所
(1)办公场所应具有性。申请机构在上传办公场所(前台、工作场所等)的照片时建议拍摄清晰,多方位、多角度拍摄以体现办公场所的性。
(2)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并如实登记。
三、财务要求
(1)申请机构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2)申请机构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需提交报告;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提交报告,但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需上传。(年度报告距提交申请时间较长的,则上传近季度的财务报告)
四、名称与经营范围
(1)名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投资”、“资产”、“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2)专业化经营:申请机构不得经营、、保理、、租赁、网络信息、众筹、场外、民间、小额、、、P2B、房地产、交易平台等任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否则不予登记。
五、出资人
(1)出资来源与能力: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产品。
(2)股权架构清晰:不应存在股权代持、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不得存在为规避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3)股权架构: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进行实质核查。
六、实际控制人
(1)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部门的境外机构。
(2)提交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部门、事业单位等);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
(3)工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否则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七、高管人员
(1)高管范围:法定代表人/执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其法定代表人/执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高管任职要求:
a. 不得在非关联的机构、与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
b. 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若有情形,应当提供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c. 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3)工作与投资能力:
a. 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历和经营能力;
b. 负责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八、关联方
(1)定义:申请机构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2)关联方同业竞争: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关联方实际展业并完成备案后,再提交人登记申请;若存在已业务但未登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关联人登记。(即先行办理关联方人登记或备案)
(3)同质化要求:
a.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并与其控制的已登记人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规情形时,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b.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或执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九、冲突业务
(1)申请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保理、、租赁、网络信息、众筹、场外、民间、小额、、、P2B、房地产、交易平台等任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2)关联方:从事、租赁、商业保理、、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3)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4)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相冲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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