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旧系统备案的产品能继续销售吗?
所谓旧系统备案,分以下两种情况:
A:早的时候,进口化妆品,无论特殊类还是非特殊,都是在国家药监局申报审批,需要取得备案凭证(非特殊类)或注册证(特殊类)。
对于这类之前备案取得纸质批件的产品,在批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进口销售,但需要在批件到期前在新系统完成备案(检测报告等资料可以使用之前的)
B:2017年开始,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核权限从上海浦东试点后,陆续下放到地方药监部门,并在全国统一备案平台,也就是“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对于在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备案的产品,需按照要求在现行,也就是新“化妆品备案注册管理系统“内,在规定时间点前完成年报及相关资料的补录,逾期未提交年报及进行补录的,将会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将会被取消备案,被取消备案的产品,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备案人可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主动注销的已上市的合格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