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或者备案申请人主体资格
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设立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二)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拟注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及化妆品召回制度。
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注册,将产品投放境内市场;
(二)协助注册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