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证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如果没有备案或者变更后没有更新备案的,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0—20000元以的罚款,必要时召回下架在售产品。
在目前政府全力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企业和负责任的处罚信息都会被公示,也有可能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后续生产经营会被从严管理,无形成本可能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