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有多项业务,如需要终止其中某项业务,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办理终止某项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表;
2.用户善后处理措施报告,内容包括:对用户采取的善后处理措施;无用户遗留问题的承诺和今后若出现问题所应承担责任的承诺;
3.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省级及以上报纸注销公示截图;
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6.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办理流程 电信主管部门在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办理期限 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00(夏时制为15: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