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金会章程必须明确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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