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填写、上传的注册和备案资料电子版应当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新原料注册或进行新原料备案前,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以下信息,进行用户信息登记:
(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信息;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样例见附1);
(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为境外的,应当由境内责任人填报信息,同时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及其公证书的原件。
同一境内企业同时具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等多重身份的,或经授权作为多个境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境内责任人的,可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后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