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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 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 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列明货物的中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 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名称、 地址和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填写 “AVAILABLE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 填写“SAME”。
第 3 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该栏应填写韩国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 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 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 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 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他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港口,卸货口岸应 为韩国港口。
第 5 栏:备注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如果发 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 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中国、韩 国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 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 类推。
第 7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 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货 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 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如果唛头是图形或符号而非字母 或者数字,应填写“I/S”或“IMAGE AND SYMBOL”。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 、COLOR LABEL 等不能用作唛头。
第 8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 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 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 如 “ CASE ” 、 “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 如 “ NUDE CARGO ” 、 “ IN BULK ” 、 “ HANGING GARMENTS”等。
第 9 栏: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8 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 6 位 H S 编码。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 定》)第 3.4 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 3-A(产 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或生 产的,填写“WO”。
2. 货物完全由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 序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的,填写“WP”。
3. 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 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 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PSR”。
4. 货物符合特定货物处理规定的,填写“OP”。
第 11 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标准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 并标注“N.W.”(NET WEIGHT)。
第 12 栏: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3 栏 出运日期和第 11、12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如果发票由 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商业发票号及日期,应在此 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及日期。
第 13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 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 进口国国名应填写“KOREA”。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4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 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 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他要求:
1. 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 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但不包 含成员国累积成分。
2. 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证书补发: 货物装运 7 个工作日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 可在货物装船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3、14 栏 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 证书第 5 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ACTIVELY”。
证书更改: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在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 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 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应 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 原证书。 证书重发: 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 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 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 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 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 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证书第 5 栏自动 标 注 “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字 样。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如果此 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可在自证书签发 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 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 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