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制定本导则。
1.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评估。
2. 基本原则与要求2.1 原料的安全性是化妆品产品安全的前提条件。化妆品原料的风险评估包括原料本身及可能带入的风险物质;化妆品产品一般可认为是各种原料的组合,应基于所有原料和风险物质进行评估,如果确认某些原料之间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等相互作用的,应评估其产生的风险物质和/或相互作用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
2.2 化妆品安全评估应遵循证据权重原则,以现有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和个案分析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应保证安全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2.3 化妆品安全评估引用的参考资料应为全文形式公开发表的技术报告、通告、专业书籍或学术论文,以及国际**机构发布的数据或风险评估资料等;应用未公开发表的研究结果时,需经数据所有权方同意,并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2.4 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安全评估人员按照本导则的要求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5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2.6 化妆品的安全评估资料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后一批上市产品保质期结束以后10年。
2.7 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开展安全评估时,以本导则作为参考依据,还应根据原料和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8 评估人员的简历应附在评估报告之后,简历内容应包括评估人员的教育经历、化妆品相关从业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