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注册受理通知、技术审评意见告知、注册证书发放和备案信息发布、注册复核、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提交等所涉及时限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或者发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为国产产品,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产品管理。
以一个产品名称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配合使用产品或者组合包装产品,任何一剂的*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按照进口产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编号规则:国妆原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备案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编号规则:国妆原注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