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抗(抑)菌剂*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规格、剂型;
(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
(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七)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九)注意事项;
(十)执行标准;
(十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宿迁进口消毒产品(器械)备案
2023-04-28 07:47 浏览:5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