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申请企业依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二、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拟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使用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拟申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拟申请公司的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拟申请公司的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的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