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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拆分工资项目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金不予支持——某餐饮公司与宋某劳动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宋某入职某餐饮公司,期间,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给宋某并由宋某签名确认。后宋某投诉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实责令公司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其后认为已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了宋某,遂要求宋某返还社保补贴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确有宋某的签名,但该工资表其他内容均由公司制作,对于工资表所列明的项目宋某表示并不知情。其中有关的社保补贴金,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与宋某达成协议是宋某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要求公司一并以工资的形式予以发放。该工资表上所写的“社保补贴金”金额每年不尽相同,公司也不能举证证实计算的依据。对于工资表中“加班费”的项目,公司亦不能提供宋某加班的依据并据此计算加班费,认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就是将宋某应得的工资拆分成不同项目而一并支付,宋某在工资表上的签名,只能代表其收取了工资,不能代表公司支付了社保补贴金,据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是员工的基本福利保险待遇,关系到其后员工的日后生活保障。但基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员工不愿意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要求以工资的形式一并支付。类似的协议内容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但当用人单位为员工补办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员工实际收取的社保补贴金实为不当得利,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应得到支持。但本案用人单位并没有实际支付社保补贴金给员工,而是以拆分工资项目的形式而列举所谓的“社保补贴金”,其实质就是支付劳动报酬给员工,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提示了用人单位不应将社会保险的费用支付给员工,即便支付了也应有明确的协议予以确定,不得将员工的应得的劳动报酬通过拆分工资项目的形式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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