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50430建筑业质量体系认证要求之机具评价制度
机具与设施供应方评价制度
1.目的
确保采购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并保证采购的施工机具、设施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交付和服务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中施工机具、设施供应方的选择与评价。
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文件的编写、修改及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采购部负责材料、施工机具、设施的采购及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
3.2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采购总计划和采购清单,采购合同的签署,及组织对供方的评价选择工作及对合格供方的定期评价工作。
3.3材料员负责收集工程所需采购材料、施工机具、劳务、分包等供方的相关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资料,编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起草采购合同等工作。
4.工作程序
4.1 机具与设施供应方供方的评价
4.1.1 评价范围。
对承建的工程所用机具与设施及涉及施工质量影响环保、员工安全健康的机具与设施供应方进行评价。
4.1.2 评价内容。
a经营资格和信誉;
b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c供货能力;
d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价格;
e售后服务。
4.1.2.1 新机具与设施还应对样品进行检验和实验;
4.1.2.2 所提供的机具与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及对员工是否产生健康安全危险。
4.1.3 评价方法。
4.1.3.1 由采购部负责提供供方评价材料,填写《供方评价记录表》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形成公司合格供方名录;
4.1.3.2 采购时须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供方。
《合格供方名录》之外选择供方,应单独评价,合格后选用。
《合格供方名录》每年复评一次。
4.1.3.3 对在进货检验过程中出现连续的严重的不合格品的供方,由采购部在《供方评价记录表》中“资格控制记录”栏内予以记载。
4.1.3.4 连续两年无供货记录的合格供方,应从合格供方名录中剔除,重新得到合同前应进行新一轮的评价。
4.1.4 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4.1.4.1 主要材料、机具和设施:供方在一年中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扣10分,两次不合格者,扣20分,三次不合格者,在合格的供应方名录中取消;
4.1.4.2 辅助材料、机具和设施(与工程质量有关的物资):供方在一年中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扣3分,二次不合格者扣5分,三次不合格者扣10分,四次不合格者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名。
5 记录
⑴ 《产品供方评价记录表》
⑵ 《合格供方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