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1.境外企业委托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境外企业委托其他境内代理机构申请进口登记的,提供代理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委托书
委托书由境外企业出具、负责人签署并经生产地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和受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委托事项、委托办理登记产品的商品名称等信息。
(三)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1.申请登记的产品及其主要成分在生产地允许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证明文件。
2.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企业生产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证明文件。
3.生产地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证明应包含产品的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声明该产品在生产地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受限制。
4.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四)产品理化性质
包括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和物理化学参数(如沸点、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溶媒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
(五)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1.产品来源:说明产品的动物性、植物性来源或化工合成使用的初始原料。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出具的菌种保藏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应包括菌种的属名、种名和菌株保藏编号等信息。
2.组成成分:产品的原料组成或有效组分。
使用转基因原料或采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应按照中国转基因管理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六)制造方法
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文字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体现生产过程的完整步骤;文字说明应体现工艺流程中的技术条件和加工方法、所用的原料和设备、生产过程和步骤。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说明使用的培养基成分。
(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1.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及其控制值,并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检测方法:采用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美国公职化学分析家协会(AOAC)等的,应标明标准编码;采用其他检测方法的,应提供详细的检测操作规程。
申报产品存在二噁英风险的,应提供由生产地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二噁英检测报告。
(八)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1.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在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实样或清晰的标签照片。
2.中文标签式样:拟使用的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的规定。
3.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式样。
(九)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详细说明产品的功能用途、适用范围、添加量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有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限量值。
(十)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说明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单位包装的净含量、保质期、贮存条件和贮存注意事项。
(十一)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地区的登记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产品在其他国、地区获得进口许可的,还应提供相关登记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简要描述在生产地及其他国、地区的推广应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