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融资租赁牌照的价格和渠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zhi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1、名称含有“融资租赁”;
2、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3、经营期限30年;
4、具有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
5、具有符合条件的境外股东
6、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25%。
现注册渠道
2020年6月份以来部分地区新开放了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口子
政策一旦停止就无法再新注册
有意向的朋友请速速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