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报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二是半年报送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境外企业遇到的投资障碍;
三是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企业资产、债务、营收、人员等情况;
四是通过考核的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报告境外合作区经营情况;
五是报告境外并购情况;
六是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24小时内报告。
在报送具体时间方面,细则提出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投资主体的对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对外*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对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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