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跨境电商企业提交电子单证办理外汇收支准入门槛。放宽跨境电商降级企业业务限制,实施弹性分类管理期限。给予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单证简化、先行先试等方面享受更高待遇。实施灵活、务实的跨境电商差异化监管,推动管理模式创新。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并选择已在服务平台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加快完善与海关的信息互换机制,增加保税电商进口、“三单对碰”、保税仓库库存变动等方面信息采集。
其次,实行“交易自证”制度,便利跨境电商出口收结汇。目前电商企业、个人通过境外电商平台出口,货物通过邮包、快递等方式寄送出境是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主要方式之一。建议由电商企业、个人向其业务经办银行自行提供交易、订单、跨境物流等信息自证交易真实性。银行按照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可在审核平台电子交易记录的基础上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电商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进行跨境电商贸易结算。
再次,简化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付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委托其他仓储、物流企业报关进行保税进口的,可突破“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凭电商平台电子订单交易记录,在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鼓励贸易背景真实、交易数据真实可追溯的跨境电商海外出口货款合规有序回流境内。同时,优化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办理流程。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鼓励并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商提供网上金融服务,为跨境电商提供贸易融资。
还有,全面加强跨境电商资金监测与管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建立跨境电商国际收支申报制度,推动建立以跨境收支数据为核心的跨境电商交易统计体系。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统计,统一支付机构跨境收支申报规范。建立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国际汇款等通道下的跨境电商数据统计机制,逐步实现数据的完整采集和统计。建立跨境电商境外支付机构账户余额变动统计制度,规范电商收入境外存放和回流行为。建立跨境电商境外账户、离岸与关联公司账户备案、资金变动统计制度。在方便企业收汇的同时,避免异常资金流入及洗钱风险。完善外汇局与海关信息互换机制,为评估与管理货款支出、回流规模提供物流数据参考。优化跨境电商分类管理,突出正向激励作用,对降级或失信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大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