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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局教育科技院转让要求
2022-08-31 09:44  浏览:57
深圳市总局教育科技院转让要求

深圳市总局教育科技院转让要求


(六)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理由;


(七)股票承销方式、认购方式;

(八)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起止日期;


(九)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附带条件;


(十)公司盈利预测、股利预测。


第九条 省体改委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有关附件后,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公司。


第十条 公司筹备机构须在批准设立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登记后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方可进行招股。

第十一条 批准设立公司后,公司发起人应制作供认股人填写的认股证书。认股证书须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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