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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公司法》第78条)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规定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公司法》第85条)
法条文原: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