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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名建工集团公司转让
2022-09-13 13:52  浏览:59
无地名建工集团公司转让

无地名建工集团公司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能否解除出资合同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减少资本,取消股权


  将股东未出资的部分从公司资本中减除,使公司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一致,取消该股东的股权及股东身份。这种救济方式的采用,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和范围,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按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在现有债务进行清偿或向债权人提供有效担保之后,未出资的股东才能有效地从公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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