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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产业研究中心办理条件
2022-09-14 09:15  浏览:84
黑龙江产业研究中心办理条件

黑龙江产业研究中心办理条件(三)非国营企业改组须出具: 1.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单位的评估确认书; 2.产权单位同意企业改组的文件。 (四)非国营企业以部分资产入股须出具: 1.产权单位同意出资入股的文件; 2.开户银行的存款、信用证明。 以部分实物入股的还须有这部分资产的评估报告及产权单位的评估确认书。 第十一条 省联审小组对本程序第五条所列各项文件、审核并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政策后报省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筹备机构须在省批准后三十日内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筹建登记后在银行开设临时帐号方可进行认股或募股。 第十三条 公司发起人应制作供认股人填写的认股证书。认股证书应载明第九条的一、五、六、七、八项,省批准建立公司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四条 认股人应按认股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纳时,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其所认股份另行募集,由此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发售须在筹建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不得逾期,不得超过发行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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