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运营的工作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一、负责私募基金产品发行工作,包括产品募集、成立备案、交易开户、资金划转等
1、募集
①特定对象确认: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向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试
③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④风险揭示: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⑤合格投资者确认:单位和个人均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⑥签署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格式,参照协会发布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
⑦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再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⑧回访: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一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备案:
依据《备案须知》(2019年版),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3、开户
需要联系对接各个合作方,开基金产品募集户、托管户、股卡;如果是合伙型基金,还要寻找合适的基金小镇对接合伙企业工商注册……
二、负责基金产品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1、AMBERS系统
管理人年度审计报告 (6月30日 )
管理人年度事项更新 (每年至少一次 )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如有,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入会申请 (如有,所有管理人 )
管理人投资资格申请 (如有,证券类私募管理人 )
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机制 (接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
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 (如有,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基金产品重大事项报告 (如有,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基金产品清算 (基金到期日起3个月内 )
CRS年度报告 (每年6月30日前 )
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6月30日,股权创投类/资产配置类 )
产品季度更新 (季度结束后一个自然月末)
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
产品月报(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证券类规模大于>5000万 )
产品季报(每季度结束后1个自然月末,证券类 )
产品半年报(当年9月30日前,股权/创业类 )
产品年报(次年4月30日/6月30日前,所有基金产品)
3、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人员注册及信息更新 (发生变化的15个工作日内)
人员资格申请 (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
人员离职 (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
投资业绩填报 (证券类管理人适用)
4、远程培训系统
人员注册购课及培训
5、国税系统
CRS系统注册及申报(每年5月31日前申报)
基金产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6、自查/合规检查
投资者适当性自查(每半年一次)
辖区证监局专项检查及协会通知的限期自查
三、协助待发行基金产品的资料准备、审核合同及签署出资等投资事项
四、协助策划产品设计
五、基金产品等资料的整理
六、负责和托管、外包、券商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合作协议的落实等哪些运营违规行为不能有?
结合以往处罚事例,不能有的运营违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行为:
1、合格投资者
①向非合格投资者/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募集资金;
②未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③部分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④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⑤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后,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⑥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定限额。
2、登记备案
①信息更新不及时,如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公司信息更新不及时、基金运作情况更新不及时、审计报告未及时报送等;
②虚假报送备案信息:个别私募管理人报送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③产品未备案:私募基金未办理备案手续即进行投资运作。
3、保本宣传
①保本保收益;
②夸大宣传。
4、内控管理
①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②未与关联方有效隔离;
③不配合现场检查;
④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⑤财务管理不规范;
⑥档案管理不规范;
⑦违规从事通道业务。
5、基金财产
①基金未托管;
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
③未按约定投资运作基金财产;
④违规使用基金财产。
6、适当性管理
①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②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③未做好适当性材料保存;
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7、从业资格
中基协曾经就《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依法从事基金业务的机构中从事基金业务的专 业人员,应向中基协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8、信息披露
①未按约定进行披露;
②披露信息不真实;
③上市公司持股信披违规;
④违反信披承诺。
9、投资运作
①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②未按照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未按合同约定将部分处于清算过程、尚有未变现资产的私募基金可变现资产及时变现,并分配给投资者;
④部分基金到期后未积极采取措施清收对外投资款;
⑤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⑥ 个别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审批,未完成投资标的的工商变更确权,未向投资者有效披露关联交易架构情况;
⑦部分基金在未取得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情形下,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⑧在未收到项目方回款的情形下,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⑨基金合同内容不完备,投资协议要素不齐全;
⑩公司未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决策和留痕;
⑪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私募基金进行建账管理、会计核算,未编制基金年度报告、未向投资者分配基金收益;
⑫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程序;
⑬对于被投资企业年报中应付给管理人的投资款金额异常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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