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伙企业需要私募基金备案?针对合伙企业如何备案?哪些合伙企业必须备案、哪些无须备案?合伙企业不备案是否就不能从事投资业务?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就上述问题进行系统解答。
1.如果合伙企业的GP是已经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成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那么该合伙企业就必须备案。
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可以让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作为GP,因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专 业化经营的要求,其必须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因此,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GP的合伙企业,本质上的主营业务应该是投资。主营业务非投资的合伙企业不宜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GP,否则违背了专 业化经营的要求;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GP的合伙企业,本质上也就是私募基金,故而也就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2.合伙企业不是一定要备案之后才能进行投资业务。
普通的合伙企业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可以在不备案的情况下从事投资业务,但是需要注意两点:**,该合伙企业的资金是自有资金,不涉及到募集,如果涉及到募集而又没有备案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第二,该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因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拟IPO项目的股东是合伙企业的,必须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所以如果该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未来拟申报IPO,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该合伙企业就必须要被清理,否则就会成为IPO的实质障碍,但是对于该合伙企业而言,好不容易投资了一个拟IPO的项目,肯定不愿意被清理,因此可能就会陷入两难。
3.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备案。
因为对于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因为需要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中基协的备案证明。
4.对投资于主板上市、参与并购重组或者新三板或是拟通过主板和新三板退出的合伙企业,必须要备案。
其一是证监会有明确的要求,其二是这类合伙企业必须要开立证券账户,因此必须备案。
5.普通的合伙企业和持股平台不需要备案,但是关于资金来源一般都是自有资金,不宜涉及到对外募集,否则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界定和备案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简称LP)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LP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私募基金行业,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主要的组织形式被广泛运用。
有限合伙基金备案,是指作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供一系列材料,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申请备案的过程。中基协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综上,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征涉及到如下关键要素:综合上述两条规定,1、“非公开募集资金”;2、以投资活动为目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4、“公司或合伙企业”。
因此,判断一个有限合伙究竟是否属于私募基金,需要进行综合认定。而主要判断依据,就是上述是四个特征。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上述四个标准,由于依然存在一定模糊性,遇到一些特定情形仍是难以区分。因此,我们需要探讨在各种具体情形下:哪些合伙企业应当备案,哪些可以不备案?
二、怎样的合伙企业需要备案
1.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GP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作为私募基金进行备案
在已登记私募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下,由于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 业化经营”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同类业务,故该有限合伙企业仅能从事投资业务。所以,如果一个有限合伙是已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该合伙企业解释为非私募基金的难度较大。综上,从实际操作和合规监管的角度来看,对于已登记私募管理人担任GP的有限合伙企业,建议一律作为私募基金进行备案。
2.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必须要进行备案
对于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因为需要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交中基协的备案证明。因此,进行证券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在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的产品备案。
3.投资的项目位于主板、参与并购重组或者新三板或是投资项目的退出时通过主板和新三板退出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备案
2015年3月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具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2015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审核要求做了明确要求。
2015年3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督问答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参与新三板业务须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因此,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拟参与上述三类业务的,在这类业务的审核当中,中介机构一般会对有限合伙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发表明确意见。如果该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备案,一般都会被中介机构轰出去让先备案了再来。因此为了减少审核的不确定性。
因此,参与上述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备案。
三、怎样的合伙企业无需备案
1.普通的工商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有限合伙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而是从事实业经营的,那么,很显然此类有限合伙不符合私募基金的基本定义,无须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2.以股权激励形式存在的持股平台
如果投资人是为了实现间接持股,才通过有限合股进行股权投资的,故也不属于私募基金。但是这种情形有时会比较难以界定。
对于股东中存在有限合伙,而又想要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当这个有限合伙是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或者高管持股平台的,也无须进行私募备案,但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3.不存在资金募集行为
如果是共同通过有限合伙设立公司对外经营,此时因为不存在资金募集的行为,该有限合伙也不应当被认定为私募基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减少有限合伙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首先可以在名称字样上,避免使用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字样;转而使用实业投资等字样;
另外在营业范围上,不要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之类的业务范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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