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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的规定
2022-12-14 02:03  浏览:1198
税务注销的规定

一、税务注销的规定

1、税务注销事件包括:“一照一码”清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非“一照一码”和个体户)税务注销即时办理、注销扣款登记。

2、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以下3个方面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1)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a、未办理过涉税适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b、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全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c、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穴”。

(2)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a、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A.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B.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b、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3)进一步减少证件、 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④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二)税务注销程序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需要资料

清税申报表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者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终止。

纳税人注意事项

①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②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致” 并签章。
④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第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⑥纳税人办理“一照-码” 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 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 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 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三,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⑦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⑧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⑨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_.照-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2.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1)申请条件


①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A.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B.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上述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是指,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音[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第(四)项规定的合并以及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衣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发生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分立,无需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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