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通俗一点的讲,对外投资备案就是我们国内企业投资境外企业时,不论是新设公司、新建项目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就需要进行ODI。
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还需要实行核准管理。需要提醒的是,ODI仅针对设立的境外企业。换句话说,境内企业实行境外投资路径上设置的空壳公司,均不在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的范围之列。同时,境外企业开展的二次投资行为,也不在对外投资管理的范畴,不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境外设立公司再投资备案,主要看以是境内公司的名义再投资还是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再投资,如果是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公司时,就需要重新办理ODI。
如果是以境内设立在境外的公司名义去进行再投资的话,就不用重新办理ODI,因为这家境外的公司已经是外资公司了,外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公司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外资公司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国家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公司。
境外再投资系指终目的地公司利用其境外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的再投资行为,再投资是事后报告,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规定,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境外投资备案(ODI)申请的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
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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