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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香港公司成立满一年以上,需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设立时需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 级管理人员,高 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 款等金融活动,不得混业经营。
5)商业保理公司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6)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7)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