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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
从当前法律规定及操作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有限合伙)和契约制,现阶段以有限合伙制为主流。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作影响不同,主要体现在内部治理机制、运营效率、组织稳定性、运营成本和法律监管等方面。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是一家投资公司,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来运作筹集的资金。基金的投资者完成出资后,便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接受《公司法》的制约与规范,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投资者通常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该工作任务由董事会承担,或是由董事会将该工作任务委托给投资市场中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因此,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又可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并以该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的一种组织形式。
随着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层面有了独立的地位,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相继成立,发展到今·日,已经成为当前运用*广泛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合伙企业的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则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是指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基金托管人通过契约形式设立基金,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者作为基金受益人,按照约定享有收益、承担风险的资产管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当参考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法律实体,主要依据基金合同来约束各方。
(四)三种组织形式的不同特征比较如下:
比较项 | 公司 | 合伙 | 契约 | ||
法律制度完善性 | 比较完善 | 不够完善 | |||
工商登记 | 需要 | 不需要 | |||
独立法人地位 | 有 | 没有 | 50(有限公司)200(股份公司) | 50 | 200 |
谁掌握控制权 | 股东 (即投资者) | 执行事务合伙人 (通常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 ||
对管理人的制约 | *强 | 一般 | 较弱 | ||
收益分配 | 一般按出资比例,可作灵活安排 | 灵活 | |||
损失分担 | 一般按出资比例 | 一般按出资比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按出资比例 | ||
投资本金注入与返还 | 不方便 | 较方便 | 方便 | ||
所得税 | 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 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缴纳所得税 |
不知道能不能解决大家的疑惑,如果有不理解或者我没有回答到的问题,也欢迎来提问,有时间我都会一一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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