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不带地名的办理方法要求
工商 总局公司名称核准 工商 总局公司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规定,工商 总局对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模式作出了改革,申请人只要北京的代理机构在工商 总局企业登记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 知 书”,改变了以往申请人到工商 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 知 书”的工作模式。这一改变,使申请人不必跑北京,僦可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
國家局核名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二、、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 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以上需投 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 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 资人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外国國家(地区)名称、组织名称;
2~~有损于國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片或者误解的;
4~~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及部对番 号;
5~~拒绝消极意义名称;
6~~不可与商标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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