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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大变化!这些新规必须了解(转)
2024-01-25 09:03  浏览:73
2019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大变化!这些新规必须了解(转)

2019年10月1日起,总署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就要正式实施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



新政将大大简化预包装食品进口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企业来说,提前熟悉新政,将有助于进口贸易顺利进行。那么,新政适用于哪种类型的进口商以及具体又有哪些变化呢?我们接着为你一一道来。


新规适用对象为: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标签检验监管新规仅针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释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简单来说就是预先包装,统一定量包装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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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此外,正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规格和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原产国(或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根据情况标注营养成分。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进口。

监管zui大的变化:

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取消备案 ≠ 取消监管!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但事前事后的监管将强化。

新规定明确了标签审核的责任主体为进口商。在产品进口前,进口商就应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审核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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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需向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这些细节需要注意:

●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 标签中有转基因声称的,如声称“非转基因”的,提供检测报告;声称是转基因的,提供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标签中声称是有机食品的,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而具体某类食品的标签,如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应当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预包装食品进口后的监管

进口以后并非万事大吉。对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个案将进行核实,一经确认,将依法进行处置。

为此,进口商需要尽快转变观念,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对进口食品是否合规自主开展重点审核。

另外,《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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