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
如果中文标签上显示了经销商、经销商地址、经销商联系方式。想再显示进口商、经销地址,请问进口商的联系方式是否一定要显示?
答:
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要求,建议如果标注进口商,应标示联系方式。
2,问:
10月1日取消标签备案后,是否要求在国外进行中文标签加贴?(70号公告未明确要求)。如在国外加贴进口标签后不符合要求的,将会如何处理?
答:
目前除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外,总署未对其他进口预包装食品提出类似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国内是有严格要求的。进口企业或国内生产贸易企业有标签审核需要了解的,可以与我们联系。
我们合作的实验室有为企业做标签审核业务,出具标签审核检测报告
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