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的主要条件:
1.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2.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4.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5.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6.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7.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详解
文网文(或者“网文证”)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根据经营服务不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划分为:游戏文网文、动漫文网文、音乐文网文、艺术品文网文、展览/比赛文网文等。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另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要按照时间规定如期进行年检。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会由于公司名称,地址,法人的变化而失去作用。当发生以上情况时,需要及时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