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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主要出资人核查的七大要点
2023-02-15 04:36  浏览:94
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主要出资人核查的七大要点

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主要出资人核查的七大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除了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需要核查申请机构的股权结构之外,根据要求还需要对穿透过程中出资人的冲突业务进行关注核查;对SPV公司、持股平台等的核查关注等。

“穿透”的核查方式可以参考实际控制人中的穿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1严禁股权代持

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2股权架构清晰性要求

原版清单的具体要求是: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新版清单改为: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述有变化当时实质是没有变化的。

原版清单中还要求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该项在新版清单中进行了删除。在登记的过程中考虑到很多大的机构都超过三层,对此项进行要求很不便捷,必要性也不大,协会就删除了关于层数的要求。

3股权稳定性要求

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4出资人为SPV的

原版清单要求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新版清单表述改为: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例如主出资人设一个有限合伙再出资到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果通过一些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重大事项变更等,则不可以,是要拆除的。

1.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

在原版清单中还有关于特殊要求,在新版清单中也删除了。在原版清单中要求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2.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

在原版清单中还有关于特殊要求,在新版清单中也删除了。原版清单中出资人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加盖出资人公章。实际上律师在进行核查的时候涉及此问题,依然也要进行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核查确认。

5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6主要出资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

从事从事冲突业务

该项是新版清单新增的要求。

1. 具体要求为:

(1)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 冲突核查注意事项:

(1)上述的主要出资人适用股东、有限合伙人都要符合要求。

(2)穿透核查,层层穿透,举例(来源于基金业协会培训):

有两个股东A20%股权,B20%股权,A和B往上穿都属于公司C,则C合计持有40%股权,则层层需要符合规定;

A20%股权,B20%股权,A往上是C国有企业,B往上是D上市公司,都有冲突业务,则合计超过40%,也不行;

A20%股权,往上是B,B往上是C(都是****持股),那么B和C不是合并计算的,按照*高还是20%计算。

(3) 建议按照下表做股权结构图

股权结构部分需要计算直接或者间接的外资持股比例,现在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又需要穿透计算主要出资人的股权比例,按照下述表格样式进行核查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结构,比较清晰明了,不容易出错,减少反馈的可能性。例如**层股东10%,第二层50%,第三层50%,第三层从事冲突业务。

7主要出资人的信用情况

主要出资人的信用核查是新版清单新增的要点,具体有:

1.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该条为新版清单新增内容。

2. *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 *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 *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 *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 *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 *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原版清单该部分是三年,现在改为一年了。

9. *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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