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代办产地证,代理武汉FTA原产地证,武汉产地证代理;代理武汉进出口企业办理各类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如中韩FTA原产地证,中澳CHAFTA COO,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FORM P,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地证FORM E等,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即可出证。
我司源头代理代办各类原产地证业务:包括一般原产地证CO,中澳CHAFTA COO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中韩FTA原产地证(即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亚太原产地证FORM B,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FORM P。中国东盟原产地证FORM E,中国智利原产地证FORM F,中国瑞士原产地证FORM S,中国-冰岛原产地证FORM I,中巴原产地证FTA,中国秘鲁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原产地证FORM X。尼日利亚CCVO原产地证明及输欧盟纺织品原产地证等各种产地证。
原产地证分为一般原产地证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1.产地证的种类: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
(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
(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
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凭证。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 证书)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要求签发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东盟成员国为: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巴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FORM P 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5.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证书)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操作程序》。
6.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N 证书)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在两国总理见证下正式签署。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7.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X 证书)
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8.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
注:各种贸易清关证书(全国全球各港口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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