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虽然在实际应用中常常被混用,但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和规定,主要有以下区别:
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适用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总的来说,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旨在保证合同的履行,买受人支付的订金可以视为预付款,但订金不具备担保功能,而且如果给付订方违约的话,丧失特定条件或约定的返还权利,可以要求返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