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四川个体户核定税率是多少?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对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实行核定征收后,应恢复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鉴定表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并建立登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台帐》(附件六);县、区级地税机关应将鉴定表汇总存档,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汇总表》逐级上报,各市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汇总表报省局。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的优势,加强与工商、劳动、房产、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沟通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充分利用纳税评估结果,强化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对定额或定率过低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调配力量,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力度,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帮助、督促其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发文之前,税务机关已按原规定确定纳税人2006年度征收方式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的,不再重新组织核定。
备注:
*近更新: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