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上海市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颁布日期:2012-08-16
执行日期:2012-08-16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商:
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备案工作进行如下提示:
一、每年5 月1 日后申报的备案申请材料,除需提供拟发行人经审计的*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两期独立的年度报告)外,还需提供当年*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可以未经审计)。
二、鼓励拟发行人以优质资产作为抵(质)押物为私募债券提供增信。
三、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包含截至募集说明书公布之前,拟发行人以及保证人(如有)向其他主体提供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担保的基本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包含对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调查意见。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人前两个会计年度和当年的各税种申报及缴纳情况,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复印件等文件应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包含截至法律意见书签发之日,拟发行人以及保证人(如有)对内、对外担保及自有资产抵押、质押详细情况的调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2.08.16,截至2023年仍然有效
*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