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糕点饼干、糖果等休闲食品通关指南
1.进口休闲食品涉及的HS编码和产品种类。
(1)HS编码包括:
糕点饼干:1904100000、1905100000-1905900000;
糖及糖果:1701910001-1701999090、1702200000- 1704900000;
巧克力和可可制品:1803100000-1806900000;
(2)产品种类包括:
饼干:是指以小麦粉(或糯米粉)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糖、油及其他辅料,经调粉、成型、烘烤制成的水分低于等于6.5%的松脆食品。
糕点:是指以粮、油、糖、蛋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适量辅料,经调制、成型、熟制等工序制成的食品。
膨化食品:是指以谷类、薯类、果蔬类或坚果籽类等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组织疏松或松脆的食品。
食糖:一般指用甘蔗或甜菜制成的砂糖或绵白糖;食品工业用糖还有淀粉糖浆、饴糖、葡萄糖、乳糖等。
淀粉糖类:是指以淀粉为原料生产的液体葡萄糖、饴糖、果葡萄糖、结晶葡萄糖、低聚异麦芽糖、结晶果糖等产品。
糖醇:是指天然或由相应的糖被还原生成的多元醇。
糖果:是指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甜味食品。
巧克力:是指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白砂糖和/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固体食品.
巧克力制品:是指巧克力与其他食品按一定比例加工制成的固体食品。
2.如何办理休闲食品进口商备案?
进口商应当于休闲食品进口前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同时,通过中国海关总署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休闲食品进口商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可登陆“中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查询,企业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提出申请。
3.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如何办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中国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总署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同上)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中国海关总署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出口商或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即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可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4.进口休闲食品报关时应当如何申报?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可自主选择通关现场办理申报手续。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2)进口休闲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4)进口预包装休闲食品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休闲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6)涉及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7)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5.进口休闲食品标签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初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6.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休闲食品如何处理?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进口商应如何做进口记录和档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进口和销售记录参考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