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各类境外投资备案的所需材料:
(一)新设
1. 《境外投资(机构)备案表》(并加盖印章后提交);
2.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对外投资设立的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
6. 可行性研究报告;
7.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8.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9. 其他材料(如: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注: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只需提供材料1.2.3.4.
(二)并购
1. 《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提交);
3.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7. 可行性研究报告;
8.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9.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10. 尽职调查报告
11. 其他材料(如:企业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三)变更
l 非实质性变更(包括投资主体名称变更、境外企业名称变更、出资币种变更、出资方式变更、投资路径变更)
1. 变更后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提交);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附《工商变更核准单》;
3.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4. 其他材料(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境外投资业务情况、近期统计报表截图、视情提供变更后的境外注册文件等)。
—— 实质性变更(增减资、股权变更、投资主体变更、终目的地变更)
5.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6. 变更后的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
7. 其他材料(如:《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境外投资业务情况、近期统计报表截图等)。
增资扩大项目规模或开展新项目、终目的地变更的,还需提供:
8. 可行性研究报告;
9.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10. 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四)境外再投资
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须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加盖印章)。
(五)终止备案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企业终止已备案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机关报告。
1.《企业境外投资(机构)终止报告表》(加盖印章);
2.境外注销法律文件或股权转让协议;
3.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六)证书失效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先办理注销后,重新办理备案。
1. 《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加盖印章);
2. 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 情况说明
(七)证书遗失补办
如《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遗失,企业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1. 刊登的遗失声明的报纸;
2. 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