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转让私募股权基
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三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5.04.24,截至2023年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