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广东私募证券基金带备案
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受到刑事、****,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