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后的有关劳动问题
第一,可解除合同或裁员。
公司停业时,对于无法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款,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按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按程序进行裁员。
第二,照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何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如何处理,现并无国家统一的明确规定,但部分地方对此有专门规定。
结合实践中的常用的月薪制和停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原则上应指一个月,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第三,社保缴纳仍应继续。
因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无公司停业可暂停缴纳社保的例外规定,故公司停业后仍应依法继续缴纳社保。
停业有关税务问题
公司暂停营业期间没有业务发生的是不用交税的,但税务方面的纳税申报是不可以停的,在停业期间,还是要正常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零申报。
复业处理
1、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2、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