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ODI备案主要监管机构审批流程实操经验解析
9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在很多人看来北京只是成立了一个证券交易所,但在小编看来,没那么简单,我们来回顾一下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会促进一条全新成才致富指路的形成,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十四五”规划中,北京的目标是成为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为什么证券交易所会没有金融中心呢?那么,证券交易所的成立目的到底是什么呢?北京证券交易所作为金融机构,实际上是给科技创新企业融资,结合国家共同富裕原则和去虚向实指引,配合一带一路思想,可见未来创新技术企业以及制造业将逐步走向全球,那么我们中国投资企业如何将资金有效、合法的出境做投资呢?小编下文讲解深圳境外投资ODI备案主要监管机构审批流程实操经验做个分享。
一、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要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
一、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要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
在我国内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一般境内企业办理ODI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上述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中亦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具体含义。在取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凭相关文件可到外汇部门办理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
(一)发改委监管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取代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成为了发改部门进行ODI核准备案的主要依据。
根据11号令规定,“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间接),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相较9号令,11号令主要从以下方面扩大了监管范围:
1) 增加了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监管,即使境内企业不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依然要视情况履行相关ODI手续。这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依然要履行核准手续,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即使境内企业不直接提供任何支持,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仍需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3亿美元以下则无需提交。
2) 增加了对获得“控制权”的投资活动的监管。根据11号令,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境外投资形式日益增多,不仅.限于新设及股权投资,协议控制等模式也屡见不鲜,且随着境外投资项目标的日益增大,境内投资主体可能不再百分百持股,而控制权无疑成了很多境外投资的蕞终目的,因此控制权的引入亦顺应了境外投资的新变化。
3) 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据此,将金融企业进行境外投资,以及境外投资金融企业的情形纳入了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范围。
为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的范围,11号令中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了列举,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设境外企业、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涵盖了大多数常见境外投资方式。通过上述列举也可以看出发改部门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范围之广。
(二)商务部门监管范围
商务部门办理ODI的依据主要为商务部于2014年发布并生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3号令”),以及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管局”)于2018年发布并生效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24号文”)。根据3号令,“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商务部的核准备案范围主要有以下注意内容:
1) 与11号令不同,3号令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境内企业对非金融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明确排除了境内企业对金融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24号文进一步规定,商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管理,进而明确了商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对非金融行业以及金融行业分工备案或核准管理的要求。
2) 2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蕞终目的地管理原则”,与间接投资监管有异曲同工之妙。根据该原则,如境内投资方在境外设立层层特殊目的公司(“SPV”)后将其投资蕞终用于A项目的建设或B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境内投资方应当对A项目或者B公司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蕞终境内投资方所获得的《企业境外证书》亦是按照其境外投资蕞终目的地,即A项目或B公司所在地颁发的,而其投资路径中,仅第1层SPV将体现在证书中。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境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11号令中对于“间接投资”的监管亦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与商务部门蕞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实则殊途同归。
(三)外管部门监管范围
根据国家外管局2009年发布并生效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管部门进行ODI外汇登记的前提为境内企业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证明,因此其进行ODI登记的范围与各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范围相一致。
二、境外投资备案(odi)蕞重要的几个环节
(一)发改部门的核准还是备案?
发改部门为我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有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的职责,其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类别不同对项目实施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1.需核准的项目
发改部门对境外投资敏感类项目的活动实行核准制,综合国家发改委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敏感类项目”如下表: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6月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以下几类法规中未详述但实践中投资较多的行业进一步说明如下:
1. 房地产:境外投资房地产主要是指在境外投资住宅、商业地产项目、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房地产企业及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既是“投资”,则不包括企业自用办公或其实体产业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等,如境内企业A企业在境外设立了B企业以开展物流仓储业务,为开展相关业务而开发建设了仓储物流园,则在这种情况下,A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为仓储物流业务,而非物流园区的建设,因此属于非敏感类项目,仅需进行备案。国家发改委还明确了其他不属于境外投资房地产的活动,如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
2.酒店:境外投资酒店主要指投资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2.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2.2)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2.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改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2.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3.娱乐业: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
3.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3.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3.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2.需备案的项目
除涉及上述敏感类项目的投资外,其他境外投资只需向发改部门进行备案,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备案的项目应向不同级别的发改部门进行备案:
(一)商务部门的核准还是备案?
商务部规定的敏感国家和敏感行业与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24号文及商务部负责人对24号文的相关解读,商务部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74号文”)中明确了鼓励类、限制类及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和方向,并明确了几类须经商务部门核准的限制类境外投资。综合3号文及74号文的规定,向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下表:
(二)外管部门登记
我们一路过关斩将,取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通关文牒,下一步凭借这些通关文牒在外汇这一关需要拿到外汇登记的凭证,将境内资金汇出。国家外管局于2015年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将ODI外汇登记权限下发到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ODI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管理。
三、ODI通关的时间建议
ODI虽有绕不过去的关卡,但理清时间节点,有条不紊,也能各个击破,高效通关。
(一) 先核准/备案后出资
根据11号令,境内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具体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商务部门虽未明确规定取得《企业境外证书》的时间点,但实践中亦要求在境内投资主体实际出资之前取得该证书。
(二)发改、商委同时办
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因此是否可在商务部门与发改部门同时履行境外投资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成为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对此,国家发改委在《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中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这一举措无疑为ODI之路缩短了行程。各地在实践中操作中可能会略有不同,建议各位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及时联系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