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售电公司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确 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绑定确认后,电力交易机构 不再受理新的绑定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售电公司购买。
第二十一条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零售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平 台中确认后,即视同不从电网企业购电,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的供 用电合同中电量、电价等结算相关的条款失效,两者的供用电关系 不变,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应签订三方电费结算补充协 议,无需再签订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合同,电力交 易机构将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零售服务关系信息统一推送给向电 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