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
(2)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
(3)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4)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5)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6)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含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
(7)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8)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以上经营行为适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