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安一家经营网络专线资源、宽带、互联网专线等业务企业因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SP证),被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六十九条罚款80万元……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者们,快来一起看看吧!
处罚是由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是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众所周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通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