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制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正,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商标撤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b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家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扔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