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
1.用电地址2
用电方用电地址位于:
2.用电性质
2.1 行业分类: 。
2.2 用电分类3 : 。
2.3 电力用户重要等级4 : 。
3.用电容量
用电方共有 个受电点,用电设备总容量 千伏安/千瓦, 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明细表如下: 序号 设备类型 设备型号 运行状态 设备容量 (千伏安/千瓦) 台数 合计容量 (千伏安/千瓦) 1 变压器 运行 2 变压器 冷备用 3 高压电机 热备用
4.供电方式
4.1 供电方式 输(配)电方向用电方提供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三相交 流 50 赫兹电源。
(1)第一路电源 电源性质5 : 输(配)电方由 千伏 线路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约定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6
(2)第二路电源 2 用电地址应填写用电方实际用电地址。 3 按主用电分类填写。 4 按供电方案中确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临时性重要用户/非重要用户”填写。 5 按“主供/备用/保安”填写。 6 对同一电源供多个受电点的,本条应分受电点重复使用,依次编号。 电源性质: 输(配)电方由 千伏 线路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约定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7
4.2 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
(1)电源联络方式8 : 。
(2)电源闭锁方式9 : 。
4.3 输(配)电方在不影响用电方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权自行 调整供电方式。
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影响用电人安全生产,用电人应自备应急电 源或非电保安措施,并确保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在电网意外断电 时能及时投运。
5.1 自备应急电源 用电方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
(1)用电方自备发电机 千瓦;
(2)不间断电源(UPS/EPS) 千瓦;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 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5.2 用电方按照行业性质应当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用电方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 峰时段应达值zui低为10 。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7.1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1 : 7 多于两路电源的,可重复使用 4.1(1)或 4.1(2)条款,依次编号。 8 按“高压联络/低压联络/不联络”填写。 9 按“机械闭锁/电气闭锁/无闭锁”填写。 10用户在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容量在100kVA及以上,供电电压在10kV及以上的用 户,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2.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不低于 0.9;3.农业用电,功 率因数不低于 0.85。 11 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
(1) ;(见附件 2)
(2) ;(见附件 2)
(3) 。(见附件 2)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附件 2)附图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描述为准。
7.2 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依本合同 7.1 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输(配)电方,分界 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供用电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 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 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7.3 用电人应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输(配)电方不承担因被 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8.用电计量
8.1 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1)计量点 1: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 电方 (电价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
(2)计量点 2: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 电方 (电价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
(3)计量点 3: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 电方 (电价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
8.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 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
(1)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
(2)线路损耗(按 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8.3 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电量定比为: %;
(2) 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 得拒绝。 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 名称 规格 计算倍率 准确度等 级 产权归属 备注(总分表、主副 表关系)
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9.1 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输(配)电方每月 1 日抄录上月月末日 24 时电表冻结数,并向交易中心、售电方、用电方提供本周期实际 用电量数据。
9.2 抄表方式:自动抄录方式
9.3 结算依据: 输(配)电方按照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和用电计量 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 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9.4 用电方的无功用电量为:
9.4.1 高供高计方式(不含无功线损):线损无功电量+表计正向 无功电量+表计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
9.4.2 高供高计方式(含无功线损):表计正向无功电量+表计反 向无功电量绝*对值。
9.4.3 高供低计:正向无功电量+|反向无功电量-无功铜损-无 功铁损|
9.5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的电量抄录及结算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时,用电方应提前告知输(配)电方并办理相 关手续。在用电方、输(配)电方与新售电方另行签订的《购售电合 同》生效月 1 日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方,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 新售电方。
10.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
10.1 输(配)电方、用电方或售电方任何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 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其他各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 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 如不合格,由用电计量装置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 不善的除外。在申请验表期间,用电方购电电费仍应按期足额交纳, 输(配)电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与售电方结算价差电费 。验表结果确 认后,输(配)电方、用电方、售电方再行退、补购电电费和价差电 费 。
10.2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 应电量的购电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 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 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 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 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方正常月份 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方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购电电 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10.3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 定退、补相应电量的购电电费: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 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 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 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方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 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 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 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 记录为准确定。 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方先按正常月用 电量交付购电电费。
10.4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 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 1.5 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 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 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 1.5 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 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 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 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10.5 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 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10.6 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购 电电费。
11.电价、电费
11.1 用电方电度购电价格
11.1.1 用电方电度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 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1)市场交易价格依据交易规则由市场化方式形成。
(2)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11.1.2 市场交易价格变更以自然月为周期,售电方经与用电方 协商一致达成市场交易价格后通知交易中心。
11.2 用电方购电电费
11.2.1 市场交易电费 按售电方与用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计算。
11.2.2 输配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方各电压等级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
(2)基本电费 用电方的基本电费选择按12 方式计算,三个月为一个选 择周期。用电方可提前 15 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选择周期基本电价 计费方式。申请变更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原方式计收。每次基本电价 计费方式变更生效时间间隔不小于三个月,到期后若用电方未提出新 的变更申请,仍按上月计费方式继续执行。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 12 按“变压器容量或zui大需量”填写。 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 千伏安/千瓦(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 的高压电动机)。 按*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时,具体以用电方申请的*大需量 核定值为准。用电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输(配)电方申请变更下一 个月的*大需量核定值。实际*大需量超过需量核定值 105%时,超 过 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则按照国家及省 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超过需量核定值 105%的,按需量核定值收取。 *大需量核定值按户13确定,不低于可能同时运行的*大容量(含热 备用变压器和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的 40%,也不高 于各路主供电源供电容量的总和。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 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 24 小时的按 1 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 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用电方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颁布的 有关文件办理。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4)用电方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 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1.2.3 政府性基金 按用电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标准。
11.2.4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用电方购电价格继续按现 行电价政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 13 对有多个受电点的,*大需量核定值按“受电点”确定。因此,对有多个受电点的,该处的“户”应改 为“受电点”。
12.电费结算与支付
12.1 电费结算周期
12.1.1 输(配)电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度购电价格和抄录的电 量与用电方结算购电电费,与售电方结算价差电费。
12.1.2 与用电方的结算周期:按月/旬结算14 。
12.1.3 与售电方的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12.2 电费核算结果告知 输(配)电方应将核算的电量电费结果告知用电方和售电方。
12.3 电费缴纳
12.3.1 用电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输(配)电方交纳购电 电费:
(1)费控预购电
(2)分次抄表结算
(3)分次划拨
(4)按结算周期一次性结清购电电费
(5)输(配)电方和用电方可参照附件 3 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输(配)电方和用电方可另行订立预购电协议、电费担保 协议,具体确定购电电费结算事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2.3.2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方应先按输(配)电方所抄见的电 量、电力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 双方据实退、补。
12.3.3 用电方支付的购电电费,在结清保底服务期间的电费后, 按照欠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结算。
12.4 与售电方结算价差电费 输(配)电方应在每月 日前与售电方结算上一周期价差电 费 。 14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电方的基本电费按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