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 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 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 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 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 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 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 制定。